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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1、武汉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武汉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
3、实缴注册资本(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区域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4、产业标准
4.1.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4.2.现代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4.3.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5、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汉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区域总部,满足“4、产业标准”规定,即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支持措施
1、落户奖励。17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落户奖励。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50%比例予以兑现。
2、投资奖励。现有企业(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本市设立的企业,下同)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2亿元、不含5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50%比例予以兑现。
3、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4、企业壮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5、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
6、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企业壮奖励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税前年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土地支持。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对地块开发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公开出让文件。
8、荣誉表彰。市政府颁发“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
三、优化服务
1、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优先推荐申报黄鹤英才等人才政策。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给予保障;
2、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
3、总部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给予便利;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由市公安局办理永久居留。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4、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实施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
5、总部企业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
四、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1、发布公告。20年11月20日截止申报,拟以后每年的3月份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申报。企业于注册地所在区发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版;
3、各区推荐。经区推荐报市发改委;
4、第三方审查。第三方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
5、公示公告。市发改委提出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并公示7天;
6、市政府审定。授予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
五、资金审核与拨付:
1、落户奖励于总部企业认定当年予以兑现,申请落户奖励的总部企业,可于认定当年提出申请;
2、投资奖励可按照申请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的2个顺延年内累计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申请投资奖励的总部企业,可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在认定2个顺延年内提出申请;
3、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开始兑现,总部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奖励;
4、企业壮大奖励于总部企业满足奖励条件当年予以兑现,申请企业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可于满足奖励条件的当年提出申请;
5、办公用房的租用补贴于认定当年起连续开始兑现,总部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奖励;办公用房的购建补贴于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之日起12个月内子以兑现;
6、人才奖励于总部企业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企业壮大奖励年度予以兑现,总部企业可在申请经营贡献奖或企业壮大奖的同时申请此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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